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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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