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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准於繳稅後9個月銷毀(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371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565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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