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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1399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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