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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第2項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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