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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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