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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為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但保留具有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提撥及提繳之退休(準備)金得以費用列支,但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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