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逾6個月後申請改以實際交易價格補徵營業稅仍由原進口地海關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8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