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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產地佐證文件後其產地認定仍有困難而繼續送外鑑定或查證期間所發生之貨櫃延滯費等費用由國庫負擔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09610013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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