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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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