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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應於處分該抵押物時,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徵免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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