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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自行更正補報者如累積留抵稅額不小於所漏稅額無須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28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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