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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1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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