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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申報納稅後因補報經核定補稅者納稅人申請以前次課徵標的物抵繳應依法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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