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租地建屋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移轉房屋與出租人雙方均應於移轉日按時價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