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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營電視或網路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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