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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無擔保消費性不良債權得按月就差額彙總開立發票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531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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