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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丙代理乙公司申報售予甲公司再售予保稅工廠則甲乙皆應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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