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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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