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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滯納期滿之訴願有無繳半再決定是否撤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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