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3年內轉借、出租等事由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