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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6896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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