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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始機構代受託機構收取房屋抵押貸款利息掣發之單據可作為列舉扣除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1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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