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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商圈管理委員會之捐贈個人可自綜合所得總額內列舉扣除營利事業可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061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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