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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行逾6個月發現並更正稅則號別後屬應稅貨物者應依原核定關稅稅額為稅基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2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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