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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人民在臺居留未滿183日年度之所得可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521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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