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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現值後因故撤銷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無須另行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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