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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理單位以「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開立之違章證據仍得據以裁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中一發第89253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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