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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未於牌照免稅期限屆滿日重行申請如免稅條件未變准溯自原屆滿日之次日起免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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