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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由董事名義移轉為公司如能證明房屋係公司出資興建僅回復所有權者其退稅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24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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