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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以虛報貨名向海關報運進出口,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其違法事實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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