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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變更。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7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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