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受處分人交回因撤銷而發還之扣押物者應退還其提供之保證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1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