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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其中除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外,其餘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九三○○二五九四九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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