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業者或民眾能瞭解本局通關業務及各項便民興革措施,透過與局
長或副局長有約活動,面對面溝通徵納雙方意見,期化解見解上歧異
,減少訟源,同時予以詮釋法律規定,以達政令宣導效果,形塑海關
便民形象,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每年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第 2 週之星期四下
午 2 時 30 分。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最末週之星期三
(得彈性)早上 9:30~11:30 (業者座談)。
三、總務室公共關係股奉上級機關指示或接受相關業者、民眾之申請後,
呈局長核定後舉辦。
四、每件與民有約活動奉准後,由總務室公共關係股預定會議室,並將接
待計畫函知會各有關業務單位配合辦理。
五、與民有約活動之討論議題及處理情形,總務室公共關係股得視需要發
布新聞稿周知媒體。
六、本項活動決議事項相關單位應落實執行,並移請總務室企劃考核股追
蹤考核。
七、本作業流程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