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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稽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本稽核作業規定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稽核關員依「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注意事項、作業要點、監管要點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作業,其主要稽核事項如下:
 (一) 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及成品倉庫之存量,暨保稅工廠之帳
      冊與表報。
 (二) 稽核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及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
 (三) 查核保稅物品出廠放行單之驗印、編號及填報內容項目。
 (四) 審查委外、受託加工之申請案件,查核貨品進出廠記錄卡之填載情
      形及加工期限。
 (五) 查核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
 (六) 查核按月彙報案件。
 (七) 監督銷毀保稅工廠之副產品及經專案核准銷毀之次品或呆料。
 (八) 辦理接管、年度、結束盤存。
 (九) 輔導新成立與經營管理欠佳須加強監管之保稅工廠。
 (十) 稽核逾二年之產品或次品、保稅原料。
 (十一) 稽核其他有關監督保稅工廠之保稅業務。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 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填具「公差預定表」經奉保稅單位主管核可後
      赴廠稽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保稅工廠稽核報告表」(如附件
      一(doc檔案)、(pdf檔案)),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 稽核關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赴廠督導考核,並繕具報告陳核。
 (三) 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調整稽核時間,
      派員赴保稅工廠查核。
 (四) 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不符事
      項通知單」(如附件二(doc檔案)、(pdf檔案))一式三份,由
      保稅工廠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保稅工廠及專責人員收執,應
      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保稅工廠稽核報告表」陳核。
 (五) 「保稅工廠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依序編號存
      檔備查。
 (六) 稽核關員隨時掌握保稅工廠營運狀況,如發現其他違章異常案件,
      立即簽報處理。


四、稽核關員發現違反「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案件時,應陳報主
    管,依「管理辦法」之罰則論處。


五、稽核關員赴保稅工廠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上班時間為原則。但情況
    特殊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