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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營所稅免徵免退及其他各稅免徵限額等調整為100元
民國 77 年 09 月 08 日
為節省稽徵成本並減輕退補稅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徵免退與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之免徵限額,奉行政院核定調整為新臺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