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六人
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
一人兼任: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經濟部。
(五)交通部。
(六)文化部。
(七)本院主計總處。
(八)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本院衛生署。
(十)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十二)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四)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五)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六)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財政部之高階人員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為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本會設促參協調小組 (以下稱協調小組) ,其
幕僚工作,由財政部辦理。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本會及協調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