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關稅配額實施辦法及其有關法令之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其配額由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核配。持有該公司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始得適用配額內稅率。
三、實施關稅配額之小汽車及其底盤,其配額之分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先到先配方式辦理者,由海關按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先後順序辦理
分配。
(二) 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由製造國自行核配,獲配者以電子「關稅
配額證明書申請書」方式,並檢送製造國核配文件或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轉知函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申請核發關稅配額
證明書。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口報關時應依稅則第 9
8 章申報稅則號別:
(一) 已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
(二) 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其配額數量尚未
經海關分配完畢者。但納稅辦法填列 90 (三角貿易) 、 91 (扣
押貨物) 、 92 (放棄貨物) 、 93 (拍賣所得價款繳稅) 及 94
(退運貨物) 者,應申報稅則第 87 章。
五、已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
項次」欄位申報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號碼、項次,始得收單。
六、申報稅則第九十八章之貨物不得以免審免驗 (c1) 方式通關。
七、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應依稅則第 98 章
申報稅則號別,其申報為稅則第 87 章者,除符合該章增註及依關稅
法規定免稅者外,海關應本於職權改列稅則第 98 章。
八、採先到先配之國家或地區生產小汽車及其底盤適用配額內稅率者,分
配作業如下:
(一)電腦對於上述國家及地區設立當年個別累計進口量系統,按下列原
則累計:
1.進口報單種類包括 G1 (外貨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
進口)報單、G2(本地補稅案件)報單及 F2 (自由港區貨物進
口)報單。
2.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
3.海運、空運進口者一同累計。
(二)前款當年累計總量應同步於關稅總局網站揭示,網頁上並敘明下列
事項:
1.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總配額數量。
2.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百分之九
十五,小數點以下之數量捨去。)
3.達到該一定額度時如何辦理通關。
4.達到該一定額度時,揭示到達之時間。
5.該國別或地區當年之總配額數量經分配完畢者,揭示自某月某日
起進口者適用配額外稅率。
(三)當年累計總量達「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之前,處理方式:
1.進口貨物報關時,不論其進口日為何,海關電腦即將申報數量計
入累計總量內,該批貨物即取得按配額內稅率課稅之權利。
2.實際核配數量,按實際到貨情形辦理。遇關員調整報單內容致影
響核配數量時,該份報單之核配數量即隨之調整,並於累計總量
中增減。
3.進口貨物申報數量經累計後,累計總量超過一定額度者,電腦即
進入「已達一定額度」之作業程序。該批貨物按已達一定額度之
方式辦理。網站揭示「一定額度」到達之時間。
(四)當年累計總量已達「一定額度」(當年總配額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之後,處理方式:
1.電腦應就該國別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相關報單資料設一
專檔集中處理。
2.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
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納稅辦法填列代碼 63。
3.關稅總局電腦每日列印專檔內已報關、進口日在列印日之二十日
前各批貨物之通關資料及放行日期清表,按進口日期先後順序排
列。
4.清表所列進口貨物總數量低於「未使用數量」時,通知各關稅局
該等貨物核列稅則第九十八章;數量計入累計總量,該等報單資
料移出該專檔。
5.清表所列進口貨物總數量超過「未使用數量」時:
(1)確認各船機之進口日正確無訛。
(2)進口日在前者優先核配。
(3)同一進口日進口者不足分配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
稅配額,並將結果通知各關稅局。
(4)核配以輛為單位,核配數量非為整數時,小數點以下之數量應
予捨去。
(5)同一張進口報單以申報項次在前者優先核配。
(6)該專檔內之其他報關資料,通知各關稅局核列稅則第八十七章
。
(7)針對該國家或地區生產之小汽車及其底盤,不得再以稅則第九
十八章報關。
(8)關稅總局網站資料應即顯現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小汽車及其底盤
先到先配之數量已核配完畢,揭示自某月某日起進口者適用配
額外稅率。
(五)進口人未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
關,報關時數量已核配完畢者,不得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課稅。
九、事先核配貨物之通關作業如下:
(一)進口小汽車及其底盤申報資料,透過便捷貿 e 網傳送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核銷關稅配額證明書;農產品部分,關員應切實核銷業者檢
具之書面關稅配額證明書、確認電腦檔資料之正確無誤,並應通知
該證明書之控管關稅局進口業務單位核銷海關留底聯。
(二)報關時未及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申報一般稅則號別,俟持憑
配額證明書並於電腦檔鍵入正確證號、項次後,始得改列第九十八
章之稅則號別,完稅放行。
(三)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申報納稅辦法
63,暫列一般稅則,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
,申請先行驗放。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補辦手續者,應俟補正
後於電腦檔鍵入正確證號、項次,並改列第九十八章稅則號別;屆
期未補辦者,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沒入保證金。
(四)繳納保證金待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如有其他待決事項,海關應
立即處理。並於進口人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時儘速結案。
(五)放行後通關資料如有異動,通關單位關員應立即配合修正電腦檔資
料。
(六)旅客攜帶、郵包寄遞貨物持憑關稅配額證明書申請按配額內稅率課
徵關稅者,應繕具進口報單並鍵入電腦檔後,再辦理通關。
(七)依稅則第九十八章課徵關稅之農產品,海關電腦依下列方式將配額
證明書核銷資料傳輸予核配機關(構):
1.按 F0005 檔案傳輸格式以 PEDI 連線,透過通關網路傳輸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每日夜間傳輸當日放行貨物之資料及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經改列
稅則第九十八章並以保證金抵繳結案之案件資料。
3.傳輸前報單資料如有異動,傳輸最後異動資料。
4.傳輸後報單資料如有異動,將異動資料併同當時其他放行案件之
核銷資料傳輸。核配機關(構)應自行區辨並據以更正前已接收
之核銷資料。
十、申請適用自由貿易協定關稅配額配額內稅率之進口貨物之通關作業如
下:
(一)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其有關關稅配額部分明定於海關進
口稅則相關稅則增註。
(二)進口報單第(31)欄第二行應填報相關稅則章別與增註項目,增註
項目如有適用不同之減稅稅率時,增註項目後加填代號。進口報單
第(30)欄「輸入許可證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自由貿易協定輸
入關稅配額證明書」號碼(前兩碼為締約國他方國別代號)。
(三)應於進口報單 CCC 號列附碼填報 PT ,並檢附原產地證明書,其
號碼填報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如不足十四位碼應
於該號碼之前各空格補填「O」,以補足十四位碼之規定,以免造
成錯單。
(四)配額證明書之核銷、控管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按「輸入關稅配額
證明書」作業方式辦理。
(五)無配額(超過配額數量)者,依第一欄稅率徵稅。
十一、關稅總局成立任務小組,處理任何突發狀況及「一定額度」達到後
之人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