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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海關對保稅倉庫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  本作業規定之稽核對象為經海關核可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業者。


三  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各關稅局稽核單位辦理。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
      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 、「自主管理
      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 、「保稅倉庫
      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及相
      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 會同業者盤查或抽核進、出、存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簿冊及表
      報。
 (三) 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如附件一) 。
 (四) 輔導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五) 稽核其他有關保稅倉庫監管事項。
 (六) 遠距查核保稅倉庫貨物進出紀錄、貨物帳及存倉將屆兩年之貨物。


五、稽核關員應辦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 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保稅倉庫查核
      ,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 (如附件
      二) ,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 稽核關員應主動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海關稽核關員應辦理事
      項及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並將辦理情形繕具工作報告陳核。
 (三) 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並以二人以上
      關員組成查核小組為原則,赴保稅倉庫稽核。
 (四) 稽核關員執行前 (一)  (二) 款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應填
      具「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 (如附件三) 一式三份,由業者簽認並
      限期改正,其中二份分別交業者及專責人員,另一份隨附於「自主
      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或工作報告陳報主管。
 (五) 稽核關員對於業者或專責人員應改善事項,應予列管追蹤。
 (六) 前列「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
      應順序編號控管歸檔備核。


六、稽核關員發現違反自主管理作業相關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改正並
      派員輔導,其情節重大者,則依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二)業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及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一、稽核准單核准事項辦理情形。
二、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三、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一)保稅貨物逾時進倉、逾時未進倉者。
(二)保稅貨物失竊、掉包者。
(三)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疑及封條號碼或車號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保稅貨物進錯倉者。
(七)發現下列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1.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毒品、管制藥品。
      3.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
        他廢料。
      5.管制輸入貨品。
      6.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2)放射性物品。
     (3)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5)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6)鑽石原石。
      8.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八)其他異常情形者。
四、複核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卸報告及破損貨物報告。
五、複核業者派員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六、稽核業者有關海關封條之領用、登錄加封作業、控管使用及規費徵收
    核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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