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藉由頒發獎勵金,以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提升推動誘因,進而繁榮地方,創造
中央地方共榮之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
。
三、地方政府辦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列管
之案件,並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 (以下簡稱簽約案件) ,
得依本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
四、本要點之獎勵方式,係按簽約案件之民間投資總額比率計算獎勵金後
核發之。
五、獎勵金以三個月為一季辦理核發,其金額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
下簡稱工程會) 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十日前,依
前季簽約案件,逐案依民間投資金額,採下列累退百分比計算之:
(一) 新臺幣 (以下同) 一億元以下部分,發給百分之五。
(二) 超過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發給百分之二。
(三) 超過十億元至一百億元部分,發給百分之一。
(四) 超過一百億元部分,發給百分之零點五。
六、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獎勵金,由本院主計處撥付之;鄉 (鎮、市
) 公所之獎勵金,由本院主計處撥付縣政府轉發之。
七、簽約案件由二個以上之地方政府主辦時,其獎勵金由各該主辦機關共
同協議分配之;協議不成時,由工程會協調。
八、獎勵金不得作為人事費支出。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支應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