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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檔案提供民眾應用服務須知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服務事項:
    查詢、閱覽、抄錄、複印本中心檔案,及查詢全國檔案目錄 (如有檔
    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本中心得拒絕申請) 。


二、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三十
    分;國定、民俗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均不提供服務。


三、服務對象:
    本國國民、法人、團體 (以下稱為檔案應用人) 。


四、服務申請:
    請於本中心網站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 (格式及填寫範例如附件) ,填
    妥並簽名蓋章後,檢附下列資料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一) 個人:檢附檔案應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法人、團體:檢附
    內政部或有關之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書影本。
    代理人 (即實際之檔案應用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委任書 (法定代理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五、受理單位:
    本中心秘書 (檔案) 室;提供本中心辦公大樓一樓外收發室隔鄰空間
    為檔案應用場所。本中心秘書 (檔案) 室;提供本中心辦公大樓一樓
    外收發室隔鄰空間為檔案應用場所。


六、受理日期:
    接獲檔案應用申請書之當日 (以本中心總收文戳記為憑) 。


七、申請審核:
    受理單位除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外,並會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檔
    案法第十八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2.3.2 條規定,就申請
    應用之檔案表示提供應用與否意見後,陳首長核定是否提供應用。


八、審核通知:
    受理單位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 (含補正或核駁理由) 函
    知申請人。


九、補正期限:
    申請人應補正申請案件、資料,並於本中心審核通知函發文日 (不含
    ) 起算十日內,重新寄達本中心,等候再次審核通知;逾期或未補正
    者均不提供應用服務。


十、檔案應用:
    檔案應用人進入本中心應提示「同意應用檔案」之審核通知函、身分
    證明文件辦理登記,由受理單位人員陪同進行查詢、閱覽、抄錄、複
    印本中心檔案,或查詢全國檔案目錄。


十一、應用簽收:
      受理單位人員提供應用檔案應點交件數、頁數,並詳填檔案應用簽
      收單一式兩聯,分別由檔案應用人收執及受理單位備查。


十二、應用限制:
      每一申請案其應用檔案以三件為限;每一申請案其應用檔案時間以
      二日為限,如有繼續應用必要應重行申請。


十三、應用方式:
      檔案應用人抄錄檔案除鉛筆外其餘文具一律禁止使用;複製檔案應
      由受理單位人員以複印機為之。


十四、歸還檔案:
      檔案應用人於中午休息時間或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即歸還檔案;次日
      仍需應用者亦應於前日先行歸還檔案次日再行應用。受理單位人員
      應詳實點收。嚴禁檔案應用人將檔案攜出本中心。


十五、應用規定:
      應用檔案應遵守檔案法、著作權法 (含有關規定) 及本中心門禁規
      定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換掛洽公會客證、出示審核通知函) 及本須
      知規定等,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除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
      止應用檔案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飲食、吸菸、嚼食檳榔或口香糖、喧嘩、妨礙他人應用檔案、妨
        礙公務運作、破壞設備或環境整潔。


十六、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一)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二) 複製檔案,依附件「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三)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十七、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