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事項:
查詢、閱覽、抄錄、複印本中心檔案,及查詢全國檔案目錄 (如有檔
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本中心得拒絕申請) 。
二、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三十
分;國定、民俗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均不提供服務。
三、服務對象:
本國國民、法人、團體 (以下稱為檔案應用人) 。
四、服務申請:
請於本中心網站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 (格式及填寫範例如附件) ,填
妥並簽名蓋章後,檢附下列資料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一) 個人:檢附檔案應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法人、團體:檢附
內政部或有關之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書影本。
代理人 (即實際之檔案應用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委任書 (法定代理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五、受理單位:
本中心秘書 (檔案) 室;提供本中心辦公大樓一樓外收發室隔鄰空間
為檔案應用場所。本中心秘書 (檔案) 室;提供本中心辦公大樓一樓
外收發室隔鄰空間為檔案應用場所。
六、受理日期:
接獲檔案應用申請書之當日 (以本中心總收文戳記為憑) 。
七、申請審核:
受理單位除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外,並會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檔
案法第十八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2.3.2 條規定,就申請
應用之檔案表示提供應用與否意見後,陳首長核定是否提供應用。
八、審核通知:
受理單位應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 (含補正或核駁理由) 函
知申請人。
九、補正期限:
申請人應補正申請案件、資料,並於本中心審核通知函發文日 (不含
) 起算十日內,重新寄達本中心,等候再次審核通知;逾期或未補正
者均不提供應用服務。
十、檔案應用:
檔案應用人進入本中心應提示「同意應用檔案」之審核通知函、身分
證明文件辦理登記,由受理單位人員陪同進行查詢、閱覽、抄錄、複
印本中心檔案,或查詢全國檔案目錄。
十一、應用簽收:
受理單位人員提供應用檔案應點交件數、頁數,並詳填檔案應用簽
收單一式兩聯,分別由檔案應用人收執及受理單位備查。
十二、應用限制:
每一申請案其應用檔案以三件為限;每一申請案其應用檔案時間以
二日為限,如有繼續應用必要應重行申請。
十三、應用方式:
檔案應用人抄錄檔案除鉛筆外其餘文具一律禁止使用;複製檔案應
由受理單位人員以複印機為之。
十四、歸還檔案:
檔案應用人於中午休息時間或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即歸還檔案;次日
仍需應用者亦應於前日先行歸還檔案次日再行應用。受理單位人員
應詳實點收。嚴禁檔案應用人將檔案攜出本中心。
十五、應用規定:
應用檔案應遵守檔案法、著作權法 (含有關規定) 及本中心門禁規
定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換掛洽公會客證、出示審核通知函) 及本須
知規定等,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除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
止應用檔案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飲食、吸菸、嚼食檳榔或口香糖、喧嘩、妨礙他人應用檔案、妨
礙公務運作、破壞設備或環境整潔。
十六、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一)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二) 複製檔案,依附件「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三)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十七、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