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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稅局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獎勵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財秘字第0九三一五00一五七號函。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建立獎勵民眾參與研提海關業務改善創新提案之機制,鼓勵全民參與創新,研提關務興革意見,作為本局改善業務,全面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以達徵納雙贏互利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三、受理單位:本局各單位。

四、期間:全年經常性辦理。

五、提案方式:

          提案人(包含個人及團體)得以現場、電話、信函、傳真、網路等建言方式,向本局各單位為之。

六、獎勵範圍:

(一)對關稅法規、釋令之修正建議,經本局審議後,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二)對稽徵措施及通關作業流程之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七、報送審議方式:

(一)本局各單位受理人員接獲民眾提案後,應即填寫本局「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表」(如附表),經直屬主管核章後,若屬受理單位管轄業務,即將該提案表儘速以傳真方式通報總務室服務股九職等非主管錄案控管,若非屬受理單位管轄業務,即將該提案表相關資料儘速移總務室服務股分文交辦。

(二)總務室服務股於收到受理單位傳送之民眾提案表後,應即錄案控管,儘速移請相關業務主辦單位就提案內容儘速專案研議,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提案人及原受理單位(通報單位)本案已交辦研處,並對提案人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業務主辦單位接獲服務股交辦之提案表後,應即專案妥慎研議,並於文到起十日內,於提案表內簽註意見,併同相關簽辦資料,退回總務室服務股,送請本局提案評審小組審議是否採行。

八、獎勵方式:

(一)凡符合本要點六、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服務股依提案審議結果及評估實施效益,簽奉局長核可後,以本局專函致謝及致贈紀念品、禮金或獎狀獎勵之,並於本局網站公開表揚。

(二)凡不符合本要點六、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服務股函復述明無法採行之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勵對象;其他提案人,由服務股函復述明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九、總務室服務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就當年度民眾參與關務改善創新提案之實施情形,製作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簽陳局長核閱,對當年度相關單位執行本案出力人員覈實敘獎。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十一、本要點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