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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普秘字第104102610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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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財秘字第0九三一五00一
          五七號函。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建立獎勵民眾參與研提海關業務改善
          創新提案之機制,鼓勵全民參與創新,研提關務興革意
          見,作為本關改善業務,全面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以
          達徵納雙贏互利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三、受理單位:本關各單位。

四、期間:全年經常性辦理。

五、提案方式:提案人(包含個人及團體)得以現場、電話、信函
              、傳真、網路等建言方式,向本關各單位為之。

六、獎勵範圍:
(一)對關稅法規、釋令之修正建議,經本關審議後,報經財政部
      錄案參採者。
(二)對稽徵措施及通關作業流程之興革建議,經本關審議後予以
      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對本關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經本關審議後予
      以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七、報送審議方式:
(一)本關各單位受理人員接獲民眾提案後,應即填寫本關「民眾
      參與及創新提案表」(如附表),經直屬主管核章後,若屬
      受理單位管轄業務,即將該提案表儘速以傳真方式通報秘書
      室九職等非主管錄案控管,若非屬受理單位管轄業務,即將
      該提案表相關資料儘速移秘書室分文交辦。
(二)秘書室於收到受理單位傳送之民眾提案表後,應即錄案控管
      ,儘速移請相關業務主辦單位就提案內容儘速專案研議,並
      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提案人及原受理單位(通報單位
      )本案已交辦研處,並對提案人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業務主辦單位接獲秘書室交辦之提案表後,應即專案妥慎研
      議,並於文到起十日內,於提案表內簽註意見,併同相關簽
      辦資料,退回秘書室,送請本關提案評審小組審議是否採行
      。

八、獎勵方式:
(一)凡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提案人,由秘書室依提案審議結
      果及評估實施效益,簽奉關務長核可後,以本關專函致謝及
      致贈紀念品、禮金或獎狀獎勵之,並於本關網站公開表揚。
(二)凡不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提案人,由秘書室函復述明無
      法採行之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關提出建議案
      者為獎勵對象;其他提案人,由秘書室函復述明理由,並對
      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九、秘書室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就當年度民眾參與關務改善創新
    提案之實施情形,製作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簽陳關務
    長核閱,對當年度相關單位執行本案出力人員覈實敘獎。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十一、本要點奉關務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