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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關稅局民眾創新建言獎勵作業流程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增進本局與民間意見溝通,鼓勵民眾提供建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提案改進事項以關務法規及行政業務為範圍:
(一)對關稅法規、釋令提出修正建議,經本局審議後報經財政部錄案參
      採者。
(二)對通關作業流程及稽徵業務措施提出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
      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提出具體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採行或
      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提案方式:提案人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
    建言等方式,向本局及所屬單位提供建言。


四、本作業流程審議方式:
(一)本局各單位受理民眾提案後,應即填寫「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表」
      (如附表,以下簡稱「提案表」)並經主管核章後,將該提案表送
      交總務室企劃考核股控管,再移文書股分文交辦。
(二)主辦單位接獲提案表後,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提案人
      及原受理單位處理情形,並對提案者表示謝意,於文到起 10 日內
      專案研議簽註意見,併同相關簽辦資料,退回總務室企劃考核股,
      送請本局提案審議小組審議。
(三)本局提案審議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單位主管若干名及具
      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報請局長同意任命組成提案審議小組。小組
      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經召集人核准外,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評
      審。


五、本作業流程獎勵方式:
(一)凡符合本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由總務室企劃考核股依提案審議結
      果,簽奉局長核可後,專函致謝並致贈獎狀、獎金或紀念品,並於
      本局網站公開表揚。
(二)凡不符合本作業流程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由總務室企劃考核股函
      復敘明無法採行之理由,並對參與提案者表示謝意。
(三)參與提案者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
      為本作業流程獎勵對象;其他提案者,由總務室企劃考核股函復敘
      明理由,並對其表示謝意。


六、總務室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就當年度民眾創新建言作業實施情形,
    製作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簽陳局長核閱,並對當年度相關單
    位執行本案出力人員覈實敘獎。


七、本作業流程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八、本作業流程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