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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關稅局局長與民有約活動處理作業流程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業者或民眾能瞭解本局通關業務及各項便民興革措施,透過與局
    長或副局長有約活動,面對面溝通徵納雙方意見,期化解見解上歧異
    ,減少訟源,同時予以詮釋法律規定,以達政令宣導效果,形塑海關
    便民形象,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每年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第 2  週之星期四下
    午 2  時 30 分。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最末週之星期三
    (得彈性)早上 9:30~11:30 (業者座談)。


三、總務室公共關係股奉上級機關指示或接受相關業者、民眾之申請後,
    呈局長核定後舉辦。


四、每件與民有約活動奉准後,由總務室公共關係股預定會議室,並將接
    待計畫函知會各有關業務單位配合辦理。


五、與民有約活動之討論議題及處理情形,總務室公共關係股得視需要發
    布新聞稿周知媒體。


六、本項活動決議事項相關單位應落實執行,並移請總務室企劃考核股追
    蹤考核。


七、本作業流程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