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使來訪團體或外賓能充分瞭解本局各項業務及便民興革措施,促進雙
向溝通,避免對本局措施之誤解,強化政令宣導效果,並提升我國之
國際形象。
二、作業時間:於所訂訪問日期前 1 週開始安排作業。
三、奉上級機關指示或有關機關、團體、學校之申請後,由總務室公共關
係股訂接待計畫及安排行程簽請局長核示。
四、奉准接待後,若參訪地點為管制區時即洽借管制區通行證(訪問參觀
日期前 7 天),俾利安排參訪事宜。
五、將接待計畫函復原申請單位並副知貨棧業者及本局各有關業務單位配
合辦理。
六、接待並引導訪問參觀。
七、本作業流程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