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激勵本局各單位及同仁主動、積極、創新,提升服務品質,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本局成立提升服務品質推行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總務室主任
為執行秘書,各單位選派一至二人為小組成員。
三、每年十二月總務室應送請各單位預擬下年度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及具體
措施,並由副局長召集檢討該年度績效後一併陳局長核定,如有上級
新增事項或各單位認為必要時得建議修正之。
四、各單位應隨時記錄服務品質績效,保存佐證資料(必要時可通知企考
股拍照),並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服務品質績效填報「台中關稅局為
民服務績效評分表」【附件一】及電子檔依「台中關稅局為民服務評
分標準表」【附件二】,連同佐證資料送總務室複評後再送主任秘書
、副局長、局長核定後,由總務室將統計表【附件三】登載於本局內
網服務品質績效專區。
五、政風室、會計室、法務室、人事室、驗貨課、機動巡查隊及稽核課因
業務性質僅須填報績效,不列入排名,惟個人績效仍列入排名。
六、為民服務著有績效者,各單位得簽報獎勵,辦理陞遷甄審時,總務室
得將個人績效資料陳送局長、副局長及甄審委員會參考。每年十二月
總務室應將團體績效資料陳送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核閱,個人具
特殊績效者,並得於政府服務品質獎獲獎時提報敘獎。
七、總務室應隨時參考其他關稅局、其他機關或廠商內外網站各項服務作
為,必要時得派員觀摩。
八、總務室認為某一單位為民服務績效尚有加強空間,應與該單位負責服
務品質推行小組人員密切溝通,必要時得召集各單位服務品質推行小
組開會研商,以利本局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九、內部顧客服務為外部顧客服務之先決條件,因此對內顧客服務措施亦
納入推動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