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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依  據: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