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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全文檔案:
1150130行政院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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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條(支)狀五條(一千支)、非條(支)狀五磅。
二、酒:五公升。